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现场急救不是非法行医

来源:当代医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聊健康】 ?? 现场急救不是非法行医 法律为紧急救助行为保驾护航 作者:路瑶(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日前,湖南常德火车站里一名男子忽然倒地,两名正在返校的成都中

【聊健康】??

现场急救不是非法行医

法律为紧急救助行为保驾护航

作者:路瑶(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日前,湖南常德火车站里一名男子忽然倒地,两名正在返校的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医学生立即对其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但最终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起热议,特别是两名施救人的医学生身份更是成了社会讨论的关键词,“援手施救反成非法行医”的言论甚嚣尘上。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开展“急救知识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图为医务人员指导学生进行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练习。孙中喆/光明图片

医学生救人不成,遭受质疑。到底是援手施救,还是非法行医?这让许多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产生疑惑甚至误解: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理应得到褒奖和赞扬,法律是否真的不近人情?紧急救助真的要看“行医资格”吗?

法律,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社会成员行为的准绳,也是彰显社会价值的宣言书。法律不仅要对危害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否定、制约和制裁,也同时承担着对有利于社会和公众的行为进行肯定、保护和鼓励的价值功能。善良施救行为不仅不会为法律所处罚,反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1?现场急救不属于执业行为

要想了解两名医学生的施救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就要先明确什么是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未在国家规定的场所或范围执业,也就意味着不具备基本的执业诊疗条件,根本无法为公众提供符合正规的医疗服务,会侵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旨在维护国家对医疗活动的管理秩序以及对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即使对非法行医规定如此严格,对于医师急救的情况,法律仍然有特殊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中指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但是“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也即医师对急危患者有法律上的急救义务,甚至不受场所的限制。

医学生显然还没有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他们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否属于“执业”行为?执业,强调的是从事某一需要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行业进行长期、稳定并以此为谋生手段的活动。而该事件中的医学生,刚好遇到有人处于危困境地,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基本的紧急救助。他们既没有进行全面的诊疗行为,也没有以此牟利,所以只是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仍然不构成执业行为,因此也就不涉及非法行医。


合肥地铁站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设备。新华社发

2?紧急救助行为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两名医学生进行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为,是否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会不会救了人反而被告索赔?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也称“好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是指好心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核就是保护陌生施救者,即使他们在救助过程中出现失误,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也被纳入了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之中,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可见,紧急情况下的善意救助行为是我国法律鼓励和倡导的,这可以保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善意救助人,解决其施救的后顾之忧。


文章来源:《当代医学》 网址: http://www.ddyxzzs.cn/zonghexinwen/2020/1024/577.html



上一篇:高考作文漫画作者是医学客座教授 被誉为“当代
下一篇:“2020中国当代书画杰出艺术家”羌佛作品欣赏

当代医学投稿 | 当代医学编辑部| 当代医学版面费 | 当代医学论文发表 | 当代医学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当代医学》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